衛生福利部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
南部場公聽會於臺南奇美醫院進行,子法小組蒐集到更多元的意見,醫、法、哲領域的對話,皆為子法研擬的重要參考依據。
北部場公聽會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舉行,各方專家學者針對相關配套機制提出許多疑問以及建議,是子法小組首次公開面對各界意見的重要交流。
《病人自主權利法》子法研擬小組正式啟動
針對《病人自主權利法》與相關法規之競合事宜,與衛福部、司法院、法務部專家進行協調與釐清。
透過培養「病人自主權利法核心講師」,讓《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理念能夠廣佈各家醫事機構,並且深植在各家醫院,以期落實《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美意。
共計七家試辦醫院,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大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衛福部南投醫院、雲林若瑟醫院、臺南奇美醫院、臺東馬偕醫院」。
拒絕醫療權由「末期病人」擴大至「五種特定臨床條件」之病人。
明定病人可以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之權利,但須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病溝通過程,充分了解其個人自主意願,並經家屬之參與。
共計七家試辦醫院,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臺大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衛福部南投醫院、雲林若瑟醫院、臺南奇美醫院、臺東馬偕醫院」。
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之專法。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意願人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
最近親屬一人代表簽署同意書,即可終止或撤除「維生醫療」之選擇。
「最近親屬一致同意並經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便得撤除病人心肺復甦術」之規定。
簽署意願書的末期病人既得阻止心肺復甦術的施行(withhold),也能「終止或撤除」(withdraw)已施行的心肺復甦術。
第一部保障「末期病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尊嚴善終與拒絕醫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