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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醫療權的世界趨勢

2018
韓國-《善終法》

末期病人得以拒絕四項人工延長生命之治療,即為:心肺復甦、呼吸器、化療、洗腎。要獲得拒絕延長生命治療之權利,病人得於陷入重症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簡稱AD),或在兩名醫師的許可下,由病人或其家屬指示放棄治療之意願。

韓國-《善終法》
2017
義大利-《Dichiarazione Anticipate di Trattamento》(DAT)

意願人得簽署預立醫療決定,預先訂定臨終前接受或拒絕哪些醫療,包括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義大利-《Dichiarazione Anticipate di Trattamento》(DAT)
2014
香港 – 《香港註冊醫師專業守則》第34.4條

2014年《香港註冊醫師專業守則》第34.4條&香港醫院管理局《Guidance for HA Clinicians on Advance Directives in Adults》 適用的臨床條件、預設醫療指示內容之範圍都較台灣廣。 / 承襲英國 /

香港 – 《香港註冊醫師專業守則》第34.4條
2011
泰國-《國家衛生法》(National Health Act, B.E. 2550)

意願人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拒絕接受只以延長生命為目的之醫療行為,且法律免除醫療人員因執行病人意願所產生之任何責任,並將醫療人員之行為除罪化。

泰國-《國家衛生法》(National Health Act, B.E. 2550)
2009
澳洲 – Rossiter案

2009年,Rossiter案最高法院判決:「神智清楚病人知情下擁有拒絕醫療權。」 / 領先臺灣7年 /

澳洲 – Rossiter案
2009
德國 – 《病人自主法》 (Patientenverfügungsgesetz)

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書面方式立定預立醫囑,決定自己在失去同意能力時, 是否接受特定醫療(包括醫生認為有價值的維生醫療);病人自主權的效力與疾病的種類、期程無關。 / 領先臺灣7年 /

德國 – 《病人自主法》 (Patientenverfügungsgesetz)
2005
英國 –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年 Mental Capacity Act 2005確立預立醫療決定法律地位, 任何18歲以上具做決定心智能力者得事先表達拒絕治療的意願,即使這會危及他的生命。 / 領先臺灣11年 /

英國 – Mental Capacity Act
1990
美國 – 《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1990 年《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確保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建立預立醫囑(AD)法律地位。 / 領先臺灣26年 /

美國 – 《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拒絕醫療是病人的基本權利,
也符合醫學倫理。」
世界醫學會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