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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已施行預立醫療決定 人民享有特殊拒絕醫療權

十月 7,2018
小百科
根據泰國預立醫療決定之法規命令,「生命末期」定義為:由不可治癒之疾病或受傷而導致死亡不可避免,或導致腦功能永久喪失,使得該病人無法溝通或昏迷。而「因疾病帶來的嚴重痛苦」定義為:由不可治癒之疾病及受傷所引致之心理及生理痛苦。

泰國是佛教國家,人民大多數信仰佛教,尊重生命即是人民的普遍價值。關於生命權之保護,泰國法律禁止安樂死及協助自殺。然而,就病人是否擁有涉及生死之特殊拒絕權,如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等措施,泰國法律則採正面見解。為讓病人尊嚴善終,避免臨終前的無效醫療導致病人承受不必要之痛苦,泰國已立法保障病人拒絕醫療的自主權。

泰國2007年《國家衛生法》(National Health Act, B.E. 2550)第十二條明文允許特殊拒絕權,該條文如下:

個人有權以書面形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拒絕僅為延長其生命末期階段的公共衛生服務,或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拒絕公共衛生服務,以終止因疾病帶來的嚴重痛苦。

前項之預立醫療決定需依據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及程序為之。

醫療人員依據第一項預立醫療決定所執行之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且不負任何形式之責任。

立法後,泰國公共衛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按上述法律第二項授權,於2010年10月22日頒布預立醫療決定之法規命令(Ministerial Regulation),並宣佈於2011年5月20日正式生效。

臨床上,當地醫師會持續給予病人醫療,甚至可能給予病人過度之醫療直至死亡。而現在,意願人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拒絕接受只以延長生命為目的之醫療行為,且法律免除醫療人員因執行病人意願所產生之任何責任,並將醫療人員之行為除罪化。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意願人需年滿18歲且心智正常。有效的預立醫療決定並無法定格式,但必須以書面形式設立,而泰國政府已提供範本供參考使用。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地點不拘,所做成之文書也不需要公證,但意願人及見證人需在預立醫療決定上簽名。預立醫療決定內容需涵蓋下列法定內容:

1、意願人全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絡電話

2、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日期

3、見證人全名、身份證號碼、與意願人之關係

4、拒絕之治療

5、註明預立醫療決定的撰寫人或打字員全名及身份證號碼(若非意願人撰寫)

6、意願人簽名、見證人簽名、撰寫人或打字員簽名

意願人得隨時撤銷及改變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時以最後所簽署之預立醫療決定為優先。一旦意願人因嚴重疾病或受傷而無法表達意願時,預立醫療決定便代表其醫療意願。

當意願人住院,若疾病進入末期或造成嚴重痛苦時,且醫療措施僅能延長生命末期階段,其預立醫療決定便生效。

參考泰國國家衛生委員會辦公室(The 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Office of Thailand)指南,病人可拒絕的醫療包括心肺復甦、維生呼吸機、餵食餵水以及血液透析。當病人在懷孕的情況下,需等待懷孕結束後,才能執行病人意願,且不強制要求所有醫院都必須執行預立醫療決定。

雖然泰國早於2007年立法通過預立醫療決定相關法律,但根據實證資料顯示,僅不到1%的人民簽署,遠低於美國的約30%。當地一些醫療人員仍反對預立醫療決定,認為預立醫療決定違反不可傷害病人的醫療倫理原則(do no harm),且有安樂死(euthanasia)之嫌。相反,贊成預立醫療決定一派則主張「這是病人的權益」。泰國Thammasat法學院教授Sawang Boonchalermwipas指出,預立醫療決定並無加速病人死亡過程;反之,預立醫療決定幫助病人實現意願。該教授也引述泰國最高法院最近支持預立醫療決定的判決,認為預立醫療決定並非安樂死。

泰國為東南亞國家中具佛教背景之國家,雖宗教中有保護生命權之教條:不殺生,但佛教也重視往生好死的概念,以致法律允許病人好死及尊重臨終末期病人之自主決定。

儘管泰國立法允許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已接近11年,然而,在2016年一場關於預立醫療決定之研討會上指出,泰國當前重大的問題是:醫療實務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人數過於偏低,且爭議性仍高。如何提高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人數,是當局正要面對的課題,如此才不負泰國立法者當初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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