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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善終法於2018正式上路 醫病雙方皆獲保障

十月 7,2018
小百科
韓國(南韓)《善終法》明定,末期病人得以拒絕四項人工延長生命之治療:心肺復甦、呼吸器、癌症治療及洗腎。要獲得拒絕延長生命治療之權利,病人應於陷入重症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簡稱AD),或在兩名醫師的許可下,由病人或其家屬指示放棄治療之意願。

 

在東方社會中,「孝道」是重要的價值觀念,當面臨長輩生死交關時,往往造成長輩、晚輩及醫護人員心力交瘁。在人口急速老化的韓國,許多家庭也正迎接著「孝道」的價值轉變,為人子女該如何盡孝道,該如何讓長輩得以善終,傳統積習甚重的韓國社會逐漸重視善終之問題。

韓國在歷經二十年的爭辯後,國會於2016年正式通過《延命治療決定法》,又稱《善終法》。健康福祉部於2017年7月宣佈,該法於2018年正式上路。《善終法》的立法始於1997年,兩名醫師依照病人家屬之指示,替腦損傷病人拔管,因而被檢方以謀殺罪起訴,獲判緩刑。此次社會事件掀起韓國社會軒然大波,並加速社會對於「放棄治療權」及「善終權」的討論。

根據統計,韓國老年人口中,約有九成表明,如果罹患不可治癒的疾病,不願在人生的最後階段接受任何治療。《延命治療決定法》以病人的最佳利益與其決定權能被尊重為核心,該法主要內容可列為以下三項。

符合以下三項原則,主治醫師即能在法律保障的情況下,停止或不施行治療:

1、當病人意識清楚時,表明撤回治療。

2、若病人陷入意識不清之狀態,其家屬(兩名以上)同意取消治療,且經兩名醫師同意。

3、未成年之病人,其監護人同意取消治療,且經兩名醫師同意。

韓國民主黨議員Kim Choon-Jin指出「善終不同於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後兩者允許經由藥劑處方殺死末期病人,而善終則是允許病人得以有尊嚴的方式結束生命」。

除了面對國內人口快速老化,韓國每年約有50,000名民眾死於末期重症,但全國只有約1,000間安寧照護所,這些安寧照護所只能負荷約14%的癌症重症患者,根本不夠應付所有重症患者,故在病人獲得善終權的同時,安寧照護資源的匱乏,儼然是韓國政府接下來最大的挑戰。

相較韓國《延命治療決定法》,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適用範圍更為廣泛,並不局限於末期瀕死病人,許多難以承受之病患或身心狀態如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也在適用範圍內,詳參下圖。

 

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韓國《延命治療決定法》之比較

 

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

韓國《延命治療決定法》

理論基礎

1. 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成決定。

2. 以病人為核心,保障其知情、選擇與決策權。

3. 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預立醫療決定(AD)、醫療委任代理人。

1. 保障末期重症病人拒絕人工延命治療之權利。

2. 病人應於陷入重症前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或在兩名醫師的許可下,由病人或其家屬指示放棄治療之意願。

3. 若病人無親屬時,由醫院生命倫理委員會決定之。

適用對象

五種特定臨床狀態:

1. 末期病人;

2. 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態;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1. 僅適用於進入瀕死階段,且病情無逆轉可能之病患。

適用範圍

  1. 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2.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1. 末期病人得拒絕四項人工延長生命之治療:心肺復甦、呼吸器、癌症治療、洗腎。

 

 

除此之外,台灣衛生主管機關未來將就適用對象之第五點「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更詳盡地訂定其他適用疾病之範圍。此外,從預立醫療決定(AD)之程序來看,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所規劃之程序更為完整,除須在家人之陪同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外,更需經諮商程序,以完備預立醫療決定之效力,避免後續爭議。

 

至於病人可拒絕之治療種類,除侵入性治療外,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更擴至抗生素之施用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林林總總皆可在病人與醫護人員充分溝通後,選擇自己願意接受的治療方式及表達對善終之想法。

 

綜觀兩國對於病人自主權之保障,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不僅涵蓋更多適用對象及範圍,充分保障病人之決策權與知情權,更標誌了亞洲保障病人自主權之示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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