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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善終法停在草案階段

十月 7,2018

菲律賓是世界第三大天主教國家,其天主教信徒佔總人口83%,教會在菲律賓社會具一定影響力。

關於生命權之保護,菲律賓在法律上禁止安樂死及協助自殺,然而如何讓病人善終好走,即臨終醫療與生命權保護的界限如何取得平衡,菲律賓至今仍停留在提出法律草案階段,尚未立法通過。

菲律賓參議員Miriam Defensor Santiago於菲律賓第十六屆(2013年10月24日)國會提交《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以下簡稱NDA),此法案也稱為《Senate Bill No. 1887》。NDA之核心精神是承認心智能力正常之成年人能透過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在處於臨終末期條件或永久性無意識的情況下,得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之權利。

由於醫學技術日新月異,使得人類透過醫療措施延長生命成為可能選項,然而當醫療措施並無療效,僅為延長末期病人或永久性無意識病人之死亡過程,可能導致病人的尊嚴喪失,並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因此,法案目的在於保護病人自主權以及病人所享有的尊嚴和隱私,透過法案承認末期或處於永久性無意識之病人得停止人工延長他們的生命,允許病人自然死亡。而法案另一目的也排除對執行末期病人意願所產生的醫療責任。以下將簡介草案內容要點:

法案中關於預立醫療決定所使用之語言為Health Care Directive,非為一般常見之Advance Directive。任何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可以是意願人,於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時,需有兩名見證人在場。簽署後應進行公證,成為意願人醫療記錄一部分。另法案對於見證人資格設有以下限制:見證人不得與意願人有婚姻或血統關係、見證人不得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其任何遺產、見證人也不得為意願人主治醫師或醫師之僱員。

意願人可以隨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撤銷,通知主治醫師後即告生效。意願人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下,得終止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

1、由病人主治醫師認定為末期。

2、病人由二位醫師(其主治醫師及另一位醫師)親自診斷為處於永久無意識之狀態。

所謂末期病人及永久無意識之狀態,在法案第三條第九款定義為:末期病人是指因受傷或疾病而導致之不可治癒及逆轉的情況;且此情況按照合理的醫學判斷,按照公認的醫療標準將在合理期間內死亡,同時維持生命治療只能延長病人死亡的過程而已。法案第三條第七款:永久性無意識狀態是指病人處於不可治癒及逆轉之情況,而此情況是以合理的醫學判斷評估為準,且沒有合理的可能性,可以從不可逆轉的昏迷中或持續植物人狀態中恢復。

法案免除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之醫護人員的責任,根據法案第六條,醫師或醫護人員或醫療機構不給予或撤除符合該法資格之病人的維持生命治療,免於任何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另外,該法案也特別強調非安樂死,根據法案第十條:本法中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認可、允許、授權安樂死或醫生協助自殺。

菲律賓為亞洲唯二具天主教背景之國家(另一天主教國家為東帝汶),NDA法案仍未通過的原因,似乎來自宗教之影響。尊重臨終末期病人之決定,使其善終或自然死,此價值似乎也在菲律賓存有疑問。如何在保護生命與尊重臨終末期病人之決定取得平衡,仍待菲律賓社會持續對話,以維護病人該有的善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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