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拒絕權-澳洲
一、歷史背景
澳洲在八零年代末始,在法律上開始賦予病人特殊拒絕醫療權(即使會死也要拒絕醫療的權利)。澳洲的聯邦政府下各省與各自治行政區受到不同的法律規範,有些省分受到普通法規範,有些省分則有陸續制定相關的法律。
最早於維多利亞省(又稱維多利亞州,Victoria)在《1988年醫療法》提供了「法定拒絕治療證書(Refusal of Treatment Certificate, ROTC)」,需醫生與病人共同簽屬,作為拒絕治療之契約式文件。
在這之後,西澳省(又稱西澳州,Western Australia)在《1990年監護與管理法》中,訂立了患者可透過「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Directive)」拒絕治療。
在2009年羅希特案(Rossiter),法院宣示神智清楚病人在神智清楚狀態可拒絕醫療。
二、最新近況
在2016年,維多利亞省在《2016年醫療規劃與決策法》引進了「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Health Directive)」拒絕治療,並取代其省《1988年醫療法》,引進新的規範。
此法的特色之一在於允許18歲以下心智健全的孩童也可以單獨做「預立醫療照護指示(Advance Health Directive)」,大多時候孩童的父母與醫師不能替換他的決定,不過如果法院認為某些做法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時,法院的判決則可以替換孩子的決定。
目前,維多利亞省是澳洲唯一這麼做的地區。
特殊拒絕權-紐西蘭
在九零年代始,紐西蘭在《1990年紐西蘭權利法》(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 NZBORA)當中就宣示了病人有拒絕醫療的權利。
在1994年至96年期間,紐西蘭國會通過《1996年健康與身心障礙者權益法》(Health and Disability Commissioner (Code of Health and Disability Services Consumers' Rights) ,除了更明確宣示病人享有平等、尊嚴、知情與決定等完整的權利保障,也明文規範病人可透過「預立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s)」拒絕醫療。
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澳洲
一、歷史背景
澳洲北領地(為澳洲自治行政區之一,Northern Territory)曾經通過《1995年末期病人權利法》(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II Act 1995)允許安樂死,但八個月後被聯邦議會廢除。
(參考:孫效智《最美的姿態說再見》專書,頁182)
二、最新近況
2017年11月,維多利亞省議會經歷超過100小時辯論後,最終通過《2017年自願死亡協助法》(Voluntary Assisted Dying Act 2017),允許末期病人接受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由於維多利亞省在澳洲具有高度自治權,該法通過後澳洲聯邦議會無權否決,因此該法於2019年6月正式實施,維多利亞省也成為澳洲第一個將安樂死與協助自殺合法化的地區。
2019年12月,西澳省議會通過《2019年自願死亡協助法》,該法允許末期病人接受安樂死與協助自殺,成為澳洲第二個將安樂死與協助自殺合法化的地區,將於2021年中旬正式生效,有18個月的預備執行時間。西澳省議會為此法案進行了超過105個小時的辯論、做出55項修正,建置相當多的保護措施才予以通過。此法將預期於2021年七月生效。
西澳省依循維多利亞省模式,對於允許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臨床條件十分接近。
在臨床條件的部分,維多利亞省與西澳省提出以下條件:
(一)病人須年滿18歲以上且心智健全
(二)在當地至少居住滿十二個月
(三)經診斷符合疾病狀況無法治癒、疾病痛苦難以忍受,且預期死亡在6個月或12個月內無法避免(後者僅針對神經退行性疾病如:多發性硬化症、運動神經元疾病)
在這些條件滿足後,才具備申請資格。在法定程序方面可說相當嚴謹。
流程上,維多利亞省規定病人須提出三次自願死亡請求,遵循以下步驟:
(一)第一次由病人主動向醫師口頭提出請求
(二)並由兩名醫生獨立評估、確認病人是否符合資格。
(三)若確定符合資格,病人必須提出第二次請求並以書面表達意願(需有見證人)。
(四)完成書面後,病人再以口頭向醫師提出第三次請求。
第一次請求與第三次請求至少需相隔9天,醫師再做最後的審查及確認,並提交院內「自願協助死亡審查委員會」做出最終的許可決策。
西澳省在程序上與維多利亞省接近,但最大的不同在於,西澳省並未要求醫學專家或精神科醫生參與自願協助死亡的過程,同時病人可以不受監督自行管理致死藥物。這讓西澳省反對安樂死法案的議員相當擔憂,認為這是「澳洲有史以來最危險的立法」。
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紐西蘭
一、歷史背景
在九零年代通過拒絕醫療權的法規後,紐西蘭國會曾於1995年、2003年兩度提出安樂死合法化的法案,但未在國會通過,至近五年在國會上重新討論安樂死法規議題。(參考:紐西蘭國會誌)
二、最新近況
與澳洲的過程相近,紐西蘭的安樂死合法化非一次達成。2015年ACT政黨國會議員David Seymour提出《生命終結選擇法》草案,該案於2017年12月通過一讀,2018年國會議員巡迴了14個城市收集民眾對法案的意見。2019年11月,紐西蘭國會第一大黨以「全民公投通過才能生效」作為交換條件,通過了《2019年生命終結選擇法》(End of Life Choice Act 2019)。
2020年10月17日紐西蘭於國會大選期間,針對這項安樂死立法進行全民公投,10月30日公布公投初步結果,超過65%的選民贊成立法,紐西蘭成為全世界最新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參考,紐西蘭公投案之安樂死介紹,含繁體中文頁面)
紐西蘭允許安樂死與協助自殺的臨床條件及法定程序與澳洲相似,有下列條件:
(一)病人須年滿18歲且心智健全
(二)經兩位醫師(主治醫師與另一位獨立醫師)判定為疾病末期,且痛苦難以忍受,預期死亡在六個月內不可避免,才可提出申請。不過,患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疾病、有任何類型的殘疾或年齡較大者,則不符合安樂死的條件。
(三)與病人服用藥物過程,醫師與護理人員必須在場直至病人離世。
其他參考來源
一、紐西蘭政府對生命終結選擇法的說明:https://www.referendums.govt.nz/endoflifechoice/summary.html
二、澳洲維多利亞省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對協助自殺之說明:https://www2.health.vic.gov.au/hospitals-and-health-services/patient-care/end-of-life-care/voluntary-assisted-dying
三、澳洲西澳省衛生與公共服務部對協助自殺之說明:https://ww2.health.wa.gov.au/voluntaryassisted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