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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志-預先做好醫療決定 從容面對死之將至

十月 8,2018

從1981年《里斯本宣言》宣示病人自主權之後,台灣在2015年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這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專法,同時也是台灣人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病人自主權」是指病人對自己的健康跟身體,有完全自我決定的能力。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何建志指出,在1981年「世界醫師總會」的《里斯本宣言》,已經明確地宣示病人應擁有自主決定的權利。

 

台灣在2015年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1月6日正式上路,事實上在整合性上面有更明確的規定,不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利醫療決定」,讓病人及家屬能依循明確的SOP規定來做出決定,醫院也能在法律保障下貫徹病人的意志,有助於改善醫病關係。

 

何建志指出目前台灣在醫療臨床實務上,常常因為在緊要關頭,病人跟家屬的意見反覆不定、猶豫不安,導致醫護人員沒有辦法發揮醫療專業,為病人提供適切的治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讓病人可以拒絕不必要的過度醫療,讓生命自然走向死亡。「病人拒絕治療權不明確的話,反而會造成社會各界的不安,以及醫護人員的無所適從。」

 

而《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範圍明定了五種臨床條件: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病等。何建志強調這是基於保障病人的權利,又明確規定適用範圍,是一個對改善醫病關係及對社會各界最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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