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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文玫-跳脫「末期」限制 《病主法》擴大善終自主權

十月 8,2018

人們常形容有些驚險時刻叫「生死一瞬間」,但如果死亡的過程漫長而痛苦,我們有沒有更好的選擇?2019年1月6日,對台灣整體社會來說是一個歷史性的時刻,《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自主善終的保障,也邁進了一大步。

 

 

 

現行台灣的醫療制度,有《醫療法》來尊重病人告知或同意的權利、《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病人有放棄急救的權利,但病人為什麼還需要《病人自主權利法》?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副教授雷文玫指出,「台灣的病人對於醫療機構裡面,他能夠主張的『自主』其實非常的有限。」

 

人們可以想像這種場景:如果不是末期病患的話,一進到醫院,根據法律,醫生為了保護病人的生命而必須提供他各種急救措施,但這時可能面臨痛苦的抉擇,病人如果要堅持自主權,不接受治療,就只能夠回家,在沒有醫療協助止痛的情況下,很無法有尊嚴地處理自己的痛苦。

 

病人在生命最後的階段,走向死亡的過程可能很漫長,也充滿許多不確定性。雷文玫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跳脫「末期」的限制,讓更多的病人可以自主選擇如何走完最後一段路。早在199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明白承認,病人自主權是人民憲法上保障的權利;德國也在2009年明確修法,允許病人,即使是植物人的情況下,也可以拒絕醫療。雷文玫教授表示,「《病人自主權利法》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實現我們已經遲來得太久的病人自主權。」

 

而一個人走到臨終的階段,必須要做很多與倫理互相拉扯的決定,但這些決定也只有在充份反映病人的意願之下,才能在倫理上站得住腳。《病人自主權利法》讓病人可以明確的表達自己的想法,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程序,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確保自己的醫療決定在意志不清的情況下仍然能夠被貫徹,「讓病人最後這一段路可以走得有尊嚴,真正做到病人善終,家屬也能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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