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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面對死亡的第一堂課

十月 6,2018

人生是場單趟的旅程,每個人都會經歷生老病死的階段,當我們身患無法逆轉的痛苦重症時,如何清楚表達意願,又有哪些方法能夠保障自身的醫療權利?

 

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孫效智教授,遭遇過母親及前妻皆罹癌的經歷,對於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與其家屬,格外感同身受,因而投入推動《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期盼透過法律制度保障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利。

 

《病主法》可以改善病人權利與尊嚴受損的處境。孫教授指出,傳統醫療法規對病人及其家屬採取一視同仁的立場,往往衍生出家屬過度干預的問題,而且家屬的干預也可能是受到外在輿論或孝道思維的壓力,使得病人本身的意願反而遭到忽視。對重症病人而言,當飲食起居皆須由他人協助,自己變成弱勢的一方,也更難為自己伸張權益,所以就成為台北市長柯文哲所說的「雙重弱勢」。當病人弱勢,家屬的聲音強勢,法律又沒有保障病人權利時,容易導致病人的尊嚴與生命受到傷害。

 

如何保障病人尊嚴善終的權利?台灣雖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病人拒絕醫療的權利,而且是涉及生死的「特殊拒絕權」,但它允許拒絕的範圍非常狹隘:病人必須被判定為末期病人,且能夠拒絕的醫療項目也僅止於「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孫教授期望借助《病主法》擴大病人特殊拒絕權的範圍,讓更多人能透過「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事先表達當面臨「賴活不如好死」的情形時,對醫療處置的具體意願以及對後事安排的想法等。

 

孫教授進一步解釋,病人要為生命攸關的事情自主決定,需要被充權(empower),深思熟慮後才能做出妥適的決定。因此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之前,《病主法》設計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的機制,幫助當事人瞭解自身擁有哪些權利,能夠拒絕哪些醫療處置,而且要求當事人攜帶至少一位二親等家屬來做諮商,以促進家人之間的溝通。此外,《病主法》還訂有「醫療委任代理人(Health Care Agent, HCA)」的機制,能在病患無法表達意願時,依循病患的預立醫療決定,代為安排具體細節。

 

長期耕耘生命教育的孫教授分享,生命教育所關注的是如何好好活,活出有意義的人生,而善終注重的是如何好好死。《病主法》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立醫療決定、醫療委任代理人等機制,協助病人行使特殊拒絕權,期能改善病人的弱勢且無法自主決定醫療處置的處境,保障病人尊嚴,幫助每個人及早規劃臨終醫療決策,進而走向美好的善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