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病主誰當家PreACP對談

十月 6,2018

《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於民國104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是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權利、以病人為主體的法律。《病主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個是保障病人在醫療上自主選擇的權利;其次,病人可以決定以後要如何善終;再者,透過討論,讓病人和醫師的關係更和諧。

 

過去,醫療現場都是醫師怎麼說病人就怎麼做,但病人的想法應該受到更多重視。因此《病主法》主張,病人有優先知情的權利,醫師應該清楚地告訴病人有哪些醫療選項、醫療過程會如何,以及治療後的效果,病人瞭解後,可以和醫師討論怎麼樣的治療方式才是自己想要的。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社區安寧發展中心孫文榮主任表示,一般臨床條件下,病人可以拒絕醫療。比方說,病人沒辦法好好吃東西時,醫師指示要插鼻胃管以管灌餵食,病人如果不想插鼻胃管,可以拒絕這項醫療行為。然而,病人的醫療選擇若涉及生死的重大議題,就需要特別慎重,好好考慮生命的價值是什麼?生活品質又是什麼?想清楚後才做決定。

 

針對上述情況,《病主法》保障了民眾特殊拒絕醫療的權利,民眾可以在平常、意識還清楚的時候,前往指定的醫療院所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做好「預立醫療決定」,未來如果碰到五種臨床條件的重症,醫師才得遵照民眾當初的決定來執行。

 

這五種臨床條件分別為:一、末期病人;二、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嚴重到躺在床上無法動彈的程度;五、其他經過主管機關公告的特殊疾病,例如罕見疾病泡泡龍(先天性水皰症),患者的全身都是水泡,每次換藥都要一個多鐘頭,疼痛至難以忍受。

 

一旦符合上述條件,醫師依照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而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營養時,依據《病主法》的規定,醫師應提供病人安寧緩和照護及其他適當處置。

 

孫主任說明,安寧緩和照護,其實就是末期病人常在做的療法。比方:病人在痛,醫師就用藥物或打針舒緩病人的疼痛;病人會喘,就想辦法幫助病人緩解這些不舒服的症狀,讓病人在生命最後的時間盡量過得比較舒服。

 

然而簽好預立醫療決定後,未來若民眾發生事情,送到醫院時,醫師會不會就不急救呢?孫主任表示不會,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不是放棄急救。病人是否符合五種臨床條件的重症,要通過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再經過兩次安寧緩和團隊的照會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才能夠啟動。

 

此外,若遇到醫師不願意執行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比方宗教考量或其他原因),醫師依法應協助病人轉診到其他醫療團隊來執行。

 

孫主任提醒,民眾若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需帶著一位二親等以內親屬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前往合格的醫院,透過醫師、護理師加上心理師或是社工師組成的諮商團隊,共同開會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民眾可以在諮商後馬上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如果一時無法決定,也可以回家審慎考慮後再簽署。簽署之後,經過機關認證蓋章,掃描上傳並註記到健保卡就完成了。

 

《病人自主權利法》讓民眾可以提早為自己做好醫療決定,並且登記在健保卡上,此後若是發生不幸的情況,我們比較能對家屬和醫師有一個交代。期盼這部法律能讓所有民眾免於為醫療善終煩惱,人人都有一個圓滿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