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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主誰當家PreACP對談

十月 6,2018

104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以下簡稱《病主法》),將於108年1月6號正式上路。作為亞洲第一部保障病人權益的法律,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加護病房李芳年主任認為,《病主法》特別強調了保障病人知曉病情及醫療方式的權利,且醫師必須對病人清楚說明病情及醫療選項。

 

李主任表示,根據《病主法》,病人求診時,醫師須針對病情明確地向病人分析不同治療選項的優、劣之處,並給病人自主選擇治療方法的空間,以此達到醫病共享決策的效果。他舉例,若一癌症病人前來求診,根據《病主法》的理念,醫師必須詳細告知患者目前的疾病狀態、手術成功機率的大小,以及不同的治療方式,如化學、標靶、放射甚至是能量治療之間的差異及各自須承擔的風險等,使病人得以透過這些資訊綜合評估,最終選擇對自己最合適的治療方案。

 

目前《病主法》在五種臨床狀況中適用,分別是:包含癌症、身體器官衰竭等的生命末期;不可逆轉的昏迷情況;永久性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症狀態;以及第五種由政府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針對現有醫療侷限沒辦法幫助病人治癒、疾病沒有辦法突破且又造成病人極為痛苦的特殊重症疾病等。

 

李主任強調,《病主法》的目的在於幫助病人自主選擇與決定,因此當患者評估認為治療方式不合適自己的情況,或有其他明確意願,則可預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事先決定自我生命最後的醫療決策。由於涉及生命重大決定,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核准過程十分嚴謹,當事人須由一位以上的二等親家屬陪同,事前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充分瞭解自身情況後方可簽署。另外,若當事人希望未來有醫療委任代理人,代替其在無法發言時做明確意願表達,則此位醫療委任代理人亦須一同參加諮商會議。當文件簽署完成,醫院會蓋上公證用印,同步註記到當事者健保卡之後,才算全部完成預立醫療決定程序。

 

然而,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後,並非表示病人往後身體不適都不能再接受任何醫療處置。相反,病患仍可視自身情況至醫院求診,而醫師會做適當的治療措施,只有在符合五種臨床狀況時,才會檢視病人過去是否曾有預立醫療決定的相關主張,並由兩位以上的相關領域專科醫師審慎評估情況,還要再經過兩次安寧照護團隊照會確認後,才能啟動最後的特殊拒絕醫療步驟。

 

預立醫療決定一旦啟動,醫療團隊將提供病人最後的安寧照護。李主任表示,安寧照護並非一般大眾所想像的放棄治療,什麼都不做,而是在不讓身體承受更多痛苦的情況下給予緩和照顧。除了緩解病人生理上不舒服的情況,更照顧到心理甚至靈性層面,提供身心靈整體的全人照護。

 

最後,由於現今醫療體系分科的細微化,李主任也提醒,可能並非所有醫師都能即時了解《病主法》的運作,若民眾面臨因看診醫師不清楚詳細規定而無法執行的情況,醫師將會協助轉診至得以執行的醫療院所,幫助病患圓滿最後心願。